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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历来人民法院受理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按以下几种办法处理: 1、1986年3月15日之前,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5、2004年4月1日以后,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案件,因其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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