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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拆迁补偿协议行政诉讼状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的理解是,这一权利是对被征收人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还是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时间被提起。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两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至于是要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讲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当然,区县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公告时应该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期限。


由此可见,老百姓面对征地拆迁时,不要激动和冲动,要冷静。要对比周围房屋市场价格、了解政府拆迁政策、仔细推敲拆迁评估方案等。针对政府不法拆迁行为,老百姓也要学会利用拆迁维权获取最大利益,总之不能蛮干硬干,要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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