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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和监外执行

缓刑考验期和监外执行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3 07:39:36 已帮助20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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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和监外执行有什么不同

缓刑监外执行的不同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且监外执行计入刑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撤销监外执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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