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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根本违约

合同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设立根本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社会价值。 否则,如果放任当事人在另一方违约时不顾违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而随意解除合同,则不符合鼓励交易原则,也不利于稳定经济关系。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有:(一)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 (二)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违约的后果必须实际上剥夺了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三)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 这就是说,如果一个违约人或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便不构成根本违约,并对不能预见的严重后果不负责任。 上诉就是合同履行根本违约的相关规定,望采纳。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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