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王某构成
故意伤害罪。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2、王某构成
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已被
羁押,建议立即
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当事人,了解有关案情。同时查阅案卷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寻找有利情节和线索(自首、初犯、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争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4、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系,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