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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烧伤伤残鉴定

工伤烧伤伤残鉴定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3-02 03:05:01 已帮助37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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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烧伤伤残鉴定标准
对于工伤烧伤伤残鉴定标准我们先看看国家制定的工伤制度标准来为您做出解答一、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 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 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 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 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 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 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 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 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 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 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 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 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 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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