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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诉讼管辖

公司诉讼管辖依然要遵照我国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基础管辖原则,股权争议纠纷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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