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
级别级别划分依据: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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