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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特征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行为=开始实施正条行为=实施的属于“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如《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二)犯罪没有既遂   没有完整实现基本构成要件事实。   (三)犯罪没有既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欲犯而不能”,因遭遇障碍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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