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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检察院开庭

可以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以上情况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补充证据在特殊情况可延迟一个月。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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