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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无罪辩护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是否有帮人代购的行为,如不营利,且数量较少仅用于吸食,则属于持有毒品。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


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任何贩毒的主体,不管其是否是贩毒案件的组织者,也不论其已经参与过多少次的贩毒活动,只要贩毒行为确实存在,并且并非是被胁迫的,此时贩毒主体就一定会被司法量刑。并且贩毒罪最低的处罚也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故此贩毒者不得提出缓刑的请求。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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