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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条)。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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