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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名称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名称权 的解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是最深层次的和最主要的。其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侵犯名称权行为虽发源于民事侵权行为,但侵犯企业名称权已不仅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在当今社会,竞争既然是一种制度而为法秩序所确认与保护,则利用此种制度而破坏该制度之功能与目的之行为,即是一种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当然要予以禁止和制裁。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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