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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材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个人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没有产权纠纷,签署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记抵押情况后退还申请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抵押人提供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3、产权人未婚或离异的须提供单身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说明或评估报告;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房屋出租情况的说明(房屋如果已出租,需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告知承租人抵押情况);


9、以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二)抵押权人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4、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抵押变更登记的,提交变更的抵押合同或补充抵押合同。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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