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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

原告:

许,男,1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在家务农,中专文化,家住省县镇坝28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37,民事上诉状范文。

被告:

王,男,苗族,经商,家住街号栋单元401室,联系电话:

手机158。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讨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年12月被告与其二媳妇王到我家购买地瓜种子950斤,折合人民币17700元,买完种子以后并没有当时付清买种的款项款,打下欠条一封于201年清明付清。

事后我去讨要这笔款项时被告多次推脱,并在欠条上修改还款日期,一直没有还款。

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诺,特向黄平县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和证据来源一、购买种子时所写欠条一张。

此致县人民法院这就是一份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上诉状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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