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9条第一款就财产保全的期限问题分三类做了规定,第一类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类为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第三类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两年。其为就保全到期债权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说明保全到期债权应列入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因财产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时即具有法律效益,故作出裁定是应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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