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身伤亡的,需要
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
交通费、食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
财产损失的,要赔偿车辆维修费等
财产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费用要根据实际损失确定。 人身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
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
残疾赔偿金 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
丧葬费标准支付。 (8)
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
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下: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具体的
赔偿金额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