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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有必要吗?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以法律的形式说明了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必要性,民法典1日开始实施。离婚冷静期具体规定如下: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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