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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工资疑难问题解答

常见的工资疑难问题解答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2024-02-25 10:59:23 已帮助23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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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关于浙江高院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关于商事审判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如:在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侦查阶段,债权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以民事案件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应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法院认定并判刑后,债权人以已被认定在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或未纳入刑事处理程序的债权再次起诉的,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等。 拟答复意见:在近年来省高院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中,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均有涉及,包括:《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三十七条、《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13〕37号)第三条和第八条、《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浙高法〔2013〕241号)第八条和第十条。以上文件所明确的裁判思路,可供审判实践参考。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刑事判决已生效情形下,相关民事案件能否受理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倾向于认为: 1.讼争借款被作为犯罪事实认定,且刑事判决已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原则上不再作为民商事案件处理。受害人就该借款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前述情形下,对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则可作为担保纠纷案件依法受理。实体处理上,对担保效力及担保责任的认定,可参照《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第十条的意见处理。 3.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或对借款事实未作为犯罪事实认定的情形下,对受害人以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可予受理。 4.在财产执行上,注意做好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赃的衔接,依法按比例进行平等分配,以避免被害人事先不愿报案、不配合刑事调查的导向。 以上便是关于浙江高院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的部分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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