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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以上就是有关刑诉法第134条新修正前后的有关法文和释义。在搜查活动是可能还会看到一些无关本案的文件,以上也列举了有关查封、扣押财务文件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法文,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你。如果遇到民警勘查搜查活动现场时,建议无关市民不要因为好奇拍照或打扰,可能会引起不必要麻烦。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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