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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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