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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适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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