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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数额

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一方违约之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因为合同另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所谓预期利益的损失,实际上就是使当事人处于交易正常实现情况下所能够得到的利益。实际损失的数额比较直观,相对容易判断。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1、 时间点,要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此外,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过程中,往往存在过低或者过高的情形,导致当事人受到的损失没办法得到赔偿。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违约金问题咨询一下专业律师,避免遭受损失。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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