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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胁迫婚姻撤销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分析:2005年,唐某(女)与蔡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唐某发现双方各方面差异巨大后提出断绝恋爱关系,蔡某非但不答应还以杀死唐某全家相威胁迫使唐某与其结婚。迫于蔡某的威胁恐吓,唐某违心地与蔡某办了结婚手续。半年后,出于对以后漫长婚姻生活的恐惧促使唐某终于鼓起勇气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当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结婚的,并非其自愿,编造胁迫婚姻撤销且在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关系的申请。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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