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
保险法》对这种情况虽有规定,但未规定具体该如何处理。《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幸的是,《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假如被保险人没有及时
报案,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2、对保险公司能否以你未及时报案为依据而拒绝理赔,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可以以你未及时报案和没有保护现场而拒绝理赔。理由是根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由此可知,投保人具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而且通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因为及时了解损害发生的事实对于保险人理赔极为重要,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经过,
搜集证据,以便准确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你未及时报案和没有保护现场为由而拒绝理赔,保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理赔。3、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据此可知,对于不能或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免除
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过失或因一般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2)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只承担能够确定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确定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4、所以,你们协商不成,只能
起诉到法院,由法官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