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刑事审判采用法官对事实和法律问题一并审理的审判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常年接触案件往往会使得法官产生一种职业惯性(或者职业麻木、职业偏见),他们对无罪或疑罪事实的判断往往严格于常人。
这使得辩护人的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相比陪审团制国家,难度相对较高。
在这种逻辑下,采用无罪辩护策略,会使得罪轻辩护论证变得不大可能,因为假如主张无罪的一方尚左右摇摆,则会极大的损害无罪辩护的力度,辩护人往往不会为了讨巧,动摇其主要辩护方向。
因此,通常情况下,辩护人一旦选定辩护策略,会一直坚持立场,而不是摇摆。
如此一来,直接后果是,无罪辩护难度较大的案子,如果采取无罪策略,哪怕辩护人以投机的方式点到了一些罪轻情节,这些情节也至多处在有无状态,程度状态则未论证。
自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以来,所有的减轻从轻量刑情节,均规定基准刑调整上限,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0%以下,是1%还是40%,要依靠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对罪轻情节的程度进行充分论证,而仅仅暗示可能有这样的罪轻情节,还远远不够。
因此区别,实际上主要体现在这里。
有点点跑题,基于以上内容来回答题主的问题:
Q1A:
罪轻情节,只要被发现,不论辩护人采用何种策略,通常都会被法庭据实认定,但如前所述,无罪场合下,程度如何,只有法院的判读,无辩护人的意见,宏观来看,效果肯定会打折。
Q2A:
梦鸽在辩护策略上的失分,主要在于其被亲情所羁绊,导致无法对案件所处的形势给予正确评估,过于沉溺于所谓「救孩子」的幻想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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