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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肇事逃逸的情形

一、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行为下列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一是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其主观上也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二是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为履行法律职责,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的。但是如果是执行完任务后又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就应该认定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肇事后离开没有法律依据。三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原因是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其逃逸情节也就无从谈起。四是当事人在正要离开现场时被抓住的,不应认定为逃逸,原因是其没有离开现场。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的规定,共犯(指上述四类人员)也可以认定有逃逸情节。二、认定肇事逃逸要注意什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当场被抓获,没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从现场离开,对于指使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认定问题;相反,肇事人从现场离开,而指使人没有来得及离开现场并被抓住,还能认定指使人有逃逸情节吗?很显然不能,因为指使人没有离开肇事现场,如果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该后果是因没有及时救助造成的,指使人仅仅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情节),对于肇事者来说则应该认定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们必须注意的主要问题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不是单独的犯罪行为,所以犯罪有未遂与既遂的差别,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只有犯罪行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义。为保护肇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不能仅仅考察当事人有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更应该从其主观上考察其有无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同时也要考察其年龄、身份等情况,从整体上评价,否则不利于打击逃逸的当事人。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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