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制措施专题 > 羁押期限停止计算

羁押期限停止计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对精神病人进行羁押的,在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最新修订:2024-02-24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