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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费用

孳息费用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1 00:19:57 已帮助19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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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归属问题
这是一道题,买卖合同于5月10成立并生效,买卖双方于5月10日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成立时便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对买卖都已确认承诺已生效合同便生效, 牛黄归乙,合同法规孳息的归属在交付前归出卖人,在交付后归买受人,5月8日双方是借用已由乙方占有,10日在签定合同时乙已取得牛的所有权,11日牛被撞死牛黄产生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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