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一般不再清偿。破产财产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后,管理人需向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
(2)存在特殊情况时,未获清偿的债权可获得追加分配。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且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可对未获清偿的债权进行追加分配;若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可追回的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提醒: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若发现破产人存在可追回的财产,需注意二年的时间限制,及时向法院提出追加分配请求;不同案情的处理细节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准确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