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支付彩礼方应收集好支付彩礼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与对方协商返还彩礼,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二)当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之后离婚的情形,支付彩礼方要留存好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分居证明等,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要是存在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离婚的情况,给付人需提供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如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等,在离婚时向对方主张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