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定金的违约处理规则。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无权要求收受方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应当向交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约定定金数额时控制在合理范围。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三)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额外主张赔偿。如果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定金罚则的金额,受损方可以就超出部分向违约方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