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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负全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但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也是有根据的,此时需要先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才行,否则的话划分的结果就是不合理的。其中要是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话,也就是说另一方是无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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