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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第76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集成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能为多人,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争议时,应当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

我们认为,继承即使对遗产的分割,不仅是对财产份额的分别的取得,而且包括各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取得。否则,如果只允许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在股权行使上将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个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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