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强制解散公司请求权的行使主体有明确限制,仅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依法行使该权利,未达到该表决权比例的股东无法单独或联合主张此权利。
(2)行使该请求权需满足三项法定条件,分别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其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等。
(3)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需符合法律规定,股东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作为被告,其他股东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被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法院全面掌握公司内部状况。
(4)人民法院对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实行严格审查原则,会对各项法定条件进行逐一核实,遵循谨慎判决的准则,避免因轻易解散公司影响市场主体的稳定运行。
提醒:
股东在申请强制解散公司前应优先尝试协商、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公司僵局;提起诉讼时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公司符合法定解散条件,否则可能导致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