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挪用资金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控告人也可收集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提交给公安机关,促使其重新审查并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