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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既遂积极阻止犯罪是否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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