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定了和刑事诉讼同样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调取证据的程序和标准。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