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是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特定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作出裁定的情形作出了少量的修正。根据刑法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的范围,一、不予受理。对于该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二、对于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处理办法如上。
三,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对于不此不服的,依然可以提出上诉的处理办法。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是不可以提出上诉的,但是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准许或不予准许撤诉的,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定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既不能提出上诉,也不可能提出申请复议。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处理办法,如上。
七、补正判决中的笔误,是没有必要提出上诉或复议的处理的。
八、对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情况,既不能提出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复议。
九、对于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既不可以提出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复议。
十、其他需要裁定和解决的是的裁定,在作出新的裁定之前,复议是不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