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夫妻之间最为争执的往往是财产分割问题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就应当对相关事情处理好,以免交流过程中伤害到对方。在生活中,婚姻关系的维持是需要双方的共同的参与和理解的,矛盾冲突避免不了,重要的是如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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