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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枉法裁决

仲裁法枉法裁决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19 09:14:27 已帮助27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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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中关于枉法裁决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也就是说,枉法裁决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仲裁员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并且希望枉法裁决结果的发生,如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决;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决的;为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决的。仲裁员主观的故意性,目的的徇私性,行为的主动性是枉法裁决的本质特征,而且与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密切相关,相伴而生,与最终的仲裁结果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枉法裁决行为的认定遵循的是证据法定原则和严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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