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因此,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胎儿出世后的抚养问题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般孕妇到了快要临盆生产的时候,那么往往就是说出于孕晚期,这个阶段的孕妇需要更加精心的照顾,这样才不会影响到日后孩子的健康。不过在这段期间,男方也是有可能会提出离婚的。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男方起诉离婚,但特殊情况离婚。另外,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话,则只要符合条件,办理了相应的离婚手续,那么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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