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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检察院刑事抗诉案件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

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

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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