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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所列举的前七个事项都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者,章程无效。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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