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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批捕申请复议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所看到的法院或者说是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话,是因为考虑到一些情形,但是这并不影响到起诉的进行,同时也需要了解到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一般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比较小,所以可以争取到不起诉的状态。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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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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