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满足协议离婚条件,双方需在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上达成一致,避免后续因意见分歧导致离婚流程受阻。
(二)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仔细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因材料问题延误申请。
(三)在申请离婚登记后,牢记30天冷静期和冷静期届满30天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时间节点,按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