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未足额出资股东需补足并担责,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补充赔偿责任,设立时未出资的股东与发起人连带担责,已担责则其他债权人相同请求不获法院支持。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若股东未按规定足额出资,这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违背了对其他股东的约定,所以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按期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问题,公司发起人要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承担责任后,避免重复追责,其他债权人相同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您在公司债务及股东出资方面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