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
立案需具备以下这些
证据:其一,在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器具,像赌具、筹码之类的,这能直接表明赌博行为的存在;其二,参与赌博人员所提供的
证言,涵盖赌资的数额以及赌博的方式等细节,可证实赌博活动的具体情形;其三,相关的书面材料,例如赌资的收支记录、赌博场所的
租赁合同等,用来佐证赌博行为的规模以及持续的时间;其四,鉴定意见,对赌具等进行鉴定,明确其与赌博行为的关联性。
起诉书要清楚地陈述上述证据以及所证明的事实,包含赌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以此明确
犯罪行为的
构成要件,进而达到
立案追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