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是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和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相对人行使权利。要是想让法院立案受理代位诉讼,得满足下面这些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原告得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则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债权得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还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必须是合法的。要是债权不合法,那去法院提代位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
债务人得有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就是说债务人不主动通过打官司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去要自己的债权或者和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权都要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得是已经到期的。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没到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同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没到期,债权人也没法代位行使。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得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行使是有范围限制的,只能在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范围内行使,超过这个范围的部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债权人要提起代位诉讼,得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合格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审核后,发现都符合上面这些条件,就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