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父母全额
出资购房,若已明确规定只
赠予其中一方,那么此房屋就属于登记在该方名下的
个人财产;倘若没有约定只赠予一方,通常会被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在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这种出资应被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不过要是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予双方的则除外。
而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按照约定来处理;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