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其
侦查羁押期限不会超过两个月。要是案情较为复杂,到了期限还无法终结的案件,能够经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而延长一个月。倘若属于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是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亦或是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又或者是犯罪涉及范围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就可以延长两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按照上述规定延长
期限届满后,依然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只有在侦查终结之后,才会将
案件移交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